一、南航—北京航线机票退改规则
生效日期
2021年1月21日起生效
适用客票
凡在2021年1月21日17:00前购买、行程涉及北京机场进出港(含经停)南航实际承运航班及使用CZ航班号的代码共享航班、旅行日期为2021年1月3日(含)至2021年3月8日(含)的784开头客票。
退票以及变更规则
(一)变更
自2021年1月20日(含)起,在客票有效期内首次提出改期申请,变更至2021年3月31日(含)前的南航实际承运航班:
1、在航班起飞前申请变更,免收变更费及票价差额,免票价差额除外日期为2021年2月5日(含)—2月10日(含)、2月16日(含)—2月28日(含)。
2、在航班起飞后申请变更,免收变更费,需收取票价差额。
申请变更至2021年4月1日(含)后的航班,按原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注:如果您尚未确定新的旅行时间,建议您在航班起飞前先取消航班订座,待确定新的旅行日期后,再办理客票变更手续。
(二)退票
自2021年1月20日(含)起申请退票:
1、在航班起飞前取消座位,可在客票有效期内回原出票地、渠道或联系南航免费办理退票手续。
2、航班起飞后提出退票申请,按原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客票按上述变更规定办理变更后再提出退票申请,按原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手续费补退
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的客票,已在2021年1月6(含)-2021年1月19日(含)完成退票或变更的,收取的手续费可在原办理渠道申请补退手续费;
退票和变更须知
1、适用机票不允许变更航程或签转至外航航班
2、务必在航班起飞前致电南航客服取消预订座位
3、不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的客票,已办理退票或变更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不予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