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禁入公用电梯

【导语】:《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分为8章51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广东省司法厅于11月6日发布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下称《条例》),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条例》分为8章51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禁止加装改装

后座仅可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

《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条例》明确提出,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火灾事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

加装改装上,《条例》要求:

1、禁止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销售非法加装、改装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动自行车,同时禁止改装电机、蓄电池;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2、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登记制度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登记的罚款200元

《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这也意味着,《条例》一旦正式实施之后,广东全省实施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此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销登记,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二百元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

电动车注销登记:

根据《条例》规定,当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灭失、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而车辆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以个人名义初次登记满十年或者以单位名义初次登记满七年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把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

驾乘人员

成年人只能搭载一名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同时,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

停放与充电

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禁停电动自行车

《条例》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2、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3、道路以及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4、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管理、使用应当符合规划用途,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停放规则上,《条例》强调:

1、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2、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公用电梯。

而在充电环节,《条例》中:

1、禁止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2、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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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ing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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