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深圳教育局为促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范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制定了《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入托条件、收费、班级数等等。
新规内容如下:
《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府办函〔2020〕2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内托班的开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第三条 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可以开设托班。
第四条婴幼儿入托年龄应当为24个月及以上。进入幼儿园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 每个托班婴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超过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
第六条 幼儿园托班的保育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儿童,全面发展。遵循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制定科学的保育教育课程,促进每个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和谐发展。
(二)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切实做好婴幼儿的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三)保教合一,积极回应。坚持保育和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提供支持性环境,敏感观察婴幼儿,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时给予积极适宜的回应。
第七条 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婴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
幼儿园托班的保教人员属于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保教人员的相关规定。
保教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托班教师、保育员应当接受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置在二层及以下,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为2-3岁婴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活动区地面应当进行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要有安全防护。按照《深圳市幼儿园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设备。
幼儿园应当为2-3岁婴幼儿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提供适宜钻、爬、跑、跳、攀等活动开展的运动器械。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创设清洁卫生、安全温馨、便于活动的环境,空间规划合理,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配备数量充足,满足婴幼儿多种感知体验、感觉统合等发展的需要。
托班配备的教玩具应当符合2-3岁婴幼儿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保持活动场所的安全卫生,预防异物吸入、烧烫伤、跌落伤、溺水、中毒等伤害发生。
幼儿园托班应当对2-3岁婴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婴幼儿逐步形成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托班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晨午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传染病预防和管理。落实食品安全,避免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制定适合2-3岁婴幼儿的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婴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每周向家长公布。对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婴幼儿提供喂养建议。
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婴幼儿创造安静、轻松、愉快的进餐环境,协助婴幼儿进食,不强迫进食,有效控制进餐时间,加强进餐看护,避免伤害发生。
第十二条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睡眠环境和设施,设立独立床位,保障安全、卫生。加强睡眠过程巡视与照护,注意观察婴幼儿睡眠时的面色、呼吸、睡姿,避免发生伤害。
幼儿园托班应当确保婴幼儿规律作息,保障充足睡眠时间。引导婴幼儿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关注个体差异及睡眠问题,采取适宜的照护方式。
第十三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引导婴幼儿在一日生活中逐渐养成入厕盥洗习惯、口腔卫生习惯、用眼习惯等良好生活习惯,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保教人员应当做好观察,发现有精神状态不良、烦躁、咳嗽、打喷嚏、呕吐等表现的婴幼儿,要加强看护,必要时及时就医,并联系家长。
第十四条幼儿园托班应当创造丰富的活动环境,充分利用日光、空气和水等自然条件,进行身体锻炼,保证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2小时的身体活动时间。安排强度适宜、动静交替和形式多样的活动与游戏,促进婴幼儿精细动作和大动作发展,培养婴幼儿动作协同与独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创设丰富的语言环境,营造婴幼儿想说、敢说、会说的氛围,提供正确的语言示范,鼓励婴幼儿用语言大胆表达自己的需求。
保教人员应当关注语言发展迟缓的婴幼儿,并给予个别指导。
第十六条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婴幼儿提供感官体验的机会,感知常见的动植物和日常事物,帮助婴幼儿觉察、指认颜色、形状、时间、空间等明显差异,引导婴幼儿了解人、物、事之间的简单关系。
幼儿园托班应当保护婴幼儿对周围事物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支持和鼓励婴幼儿主动探索。
第十七条 保教人员应当观察了解每个婴幼儿独特的沟通方式和情绪表达特点,重视和满足其情感需求,与婴幼儿建立信任和稳定的情感联结,使其有安全感。
幼儿园托班应当建立一日生活和活动常规,开展规则游戏,帮助婴幼儿理解和遵守规则,逐步发展规则意识,适应集体生活。创造机会,支持婴幼儿与同伴和成人的交流互动,体验交往的乐趣。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充分创造条件和机会,在大自然和社会文化中萌发婴幼儿对美的感受和体验,丰富其想象力和创造力,鼓励婴幼儿用声音、律动、涂鸦等方式表现和创造美。
第十九条幼儿园托班应当制定科学的一日生活安排,合理安排睡眠、饮食、饮水、如厕、盥洗、运动、游戏等环节,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秩序。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活动方式灵活多样,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不宜久坐。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
第二十条保教人员应当及时观察与细心解读婴幼儿的动作、表情、声音和言语表示,通过肌肤接触、眼神、微笑、语言等形式对婴幼儿的需求作出积极主动的回应,应当多与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个别交流,有针对性地开展照护工作。禁止一切忽视、粗暴冲动或虐待婴幼儿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与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建立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日反馈等方式,及时沟通婴幼儿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情况。为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理念和方法指导,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应当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托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财政补贴等合理制定,依法报区教育和物价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区要建立幼儿园托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幼儿园托班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协同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幼儿园托班的保教质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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