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决定启动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人才公寓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本批次住房)的配租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本批次住房位于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白沙湾路与元湾路交叉路口往西南约90米(坝光展示厅对面),总房源共688套。其中,294套为建筑面积55-61㎡的两房,142套为建筑面积69-73㎡的三房,252套为建筑面积85㎡以上的三房。
二、配租对象及申请条件
本批次住房配租对象为符合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个人。
认租本批次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详见附件1)。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本批次住房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三、配租面积标准
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
两人家庭可认租建筑面积55-61㎡的两房户型住房;
三人家庭可认租建筑面积55-61㎡的两房户型住房或69-73㎡的三房户型住房;
四人及以上家庭可认租建筑面积55-61㎡的两房户型住房或建筑面积69-73㎡的三房户型住房或建筑面积85㎡以上的三房户型住房。
申请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照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四、配租方式
认租家庭可线上认租两房户型或三房户型,但不能同时认租两房户型和三房户型。
本批次住房实行集中认租、公证摇号排序、审核公示并安排选房签约。
合格的认租家庭按公证摇号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房,房源选完即止。选房家庭选房时,只能在其认租意向项目中选择一套房源。
五、申请材料
认租家庭应当通过线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个人);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与子女的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初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离婚证明材料;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前段婚姻离婚证明材料;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材料;未婚的无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学历(学位)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
3.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证书;
4.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
5.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6.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
7.“中华技能大奖”证书、“全国技能能手”证书、“广东省技术能手”证书或“深圳市技术能手”证书;
8.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证书。
六、配租程序
(一)网上认租
认租家庭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认租申请”页面,填报申请信息,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同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成功提交认租申请后系统自动生成认租编号,该编号作为后续进行公证摇号的号码。
网上认租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11:00至2024年11月29日18:00。网上认租时间截止时点仍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批次住房。认租家庭的住房、人口、户籍、婚姻、认租意向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认租时间截止时点前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进行变更,逾期不予变更。
本次认租家庭认租资格的核查时点为2024年11月29日18:00。
(二)公证摇号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将发布本批次住房配租摇号公告。公证处对认租家庭通过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本批次住房两房户型队列和三房户型队列的顺序号,摇号结果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
(三)认租资格核查
公证摇号结束后,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公证摇号确定的顺序号,结合认租情况分别对两房户型队列和三房户型队列一定数量的认租家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核查,核查结果将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公示。
(四)发布选房签约通告
核查结果公示结束后,确定选房名单,安排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具体时间安排将在选房通告发布时予以公布。
七、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
(一)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为13.8元/月•平方米;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租金标准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装修标准等因素修正确定。
(二)物业管理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标准为2.82元/月•平方米。
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缴交。
八、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如发现违规线索,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九、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入住备案登记后,将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二)由于项目尚处于接收查验阶段,为确保安全,不安排现场看房。各认租家庭可通过项目简介、楼层平面图、户型图(详见附件2)了解项目情况及室内格局。
已认租其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或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且符合本通告规定申请条件的认租家庭,可同时认租本批次住房,但一个家庭只能选定并承租一套住房。
(三)认租家庭已签订安居型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且认购协议书仍有效的,不纳入本次选房名单。
(四)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以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因自身原因不再作为共同申请人且搬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原入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可以申请人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请认租家庭按规定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认租。
(六)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认租家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1.选房排序到位,有其意向小区及意向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但未选定住房;
2.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或者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续租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对应面积标准的房源,或者对超出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八)本次供应项目的停车位紧张,请有停车需求的申请家庭谨慎选择。承租人的停车需求应服从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管理单位相关规定;实际停车位使用规则及情况,请咨询项目物业管理处。
(九)本次供应项目是否能落户及办理居住证事宜,以辖区派出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十)本次供应项目周边学校(含幼儿园)学位均处于紧张状态,无法完全满足承租住户适龄儿童入读需求,具体情况以项目所在区教育局或项目周边学校发布的信息为准。
(十一)生成的认租编号仅对本批次住房配租有效。
(十二)若本批次住房配租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将另行分配。
(十三)本次供应项目具体入住时间以有关通知为准。
(十四)业务咨询地址及电话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联系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面一楼(深圳市住房保障署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室),咨询电话:0755-88631666,接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