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为助力光明区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科研经济先行地和创新人才集聚地,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高校合作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吸引优秀毕业生留在光明,结合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需要及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机构、企业是指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外重点高校是指:
毕业证书签发之日,属于教育部最新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且所学专业属于“双一流”学科,或属于最新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Rankings)前100名的高校(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如当年度未发布,则使用上一年度排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是指光明区科研机构、企业与重点高校合作设立,发放给毕业年度优秀毕业生的一次性奖学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补贴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
(一)毕业于国内外重点高校;
(二)获得了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三)毕业后在光明区就业并将户籍从深圳市外迁入光明区;
(四)毕业后与提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光明区科研机构、企业签订一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对留光明的高校毕业生按所获得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1的比例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须于满足申请条件后,且于毕业证书签发两年内,向就职科研机构、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申请人不重复享受该补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表(原件加盖科研机构、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金融社保卡(原件扫描上传);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扫描上传);
(四)所就职的科研机构、企业与申请人毕业高校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或复印件加盖科研机构、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
(五)申请人获得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原件加盖科研机构、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
第九条 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等环节。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用户注册,搜索“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科研机构、企业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受理。受理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审核。受理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反馈申请人。申请未通过的,应反馈申请人不予通过原因。
(四)公示。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按规定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发放环节。
(五)发放。光明区人力资源局于公示结束之日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银行账户。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街道负责补贴受理、初核工作。
第十一条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做好业务指导、补贴复核及发放工作;做好预算编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光明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存在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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