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司法局公布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管理规定》围绕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废旧车辆和电池回收等环节作出调整,拟完善行为规则和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深圳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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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改装加装雨棚罚款五百元
针对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的问题,《管理规定》加强了生产和销售环节管理。
《管理规定》新增规定,要求销售门店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动自行车实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非法改装行为。
对于加装雨棚等严重威胁行人安全的加装行为,明确由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明确“一人一车”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5年
针对深圳“一人多车、残旧车不注销挤占号牌资源”的问题,《管理规定》在原登记制度基础上规定“一人一车”,对个人已在本市正常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要更新的,应当先完成变更或注销登记。
与此同时,《管理规定》补充了号牌有效期和延期规定,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5年,经查验电动自行车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号牌予以延期使用,每次可延期2年。
不戴头盔不再固定罚款二百元 倡导递进式处罚
为引导市民自觉形成佩戴头盔的安全习惯,《管理规定》优化了不戴头盔的处罚幅度。
《管理规定》支持合理裁量实施递进式处罚。不戴头盔的处罚从原来的定额“处二百元罚款”,调整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交叉路口左转要减速或停车 减少与机动车冲突
针对电动自行车违法通行,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管理规定》新增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措施。
在通行条件方面,明确出台电动自行车通行道路设置指引,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同时,定期组织排查梳理人车混行重点片区。
在硬件设施方面,明确在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大型车辆和重型货运车辆通行频繁、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易发的道路,采取完善交叉口非机动车进出口车道、增设非机动车信号灯或完善警示、隔离设施等措施。
在文明行车方面,倡导电动自行车礼让行人和其他非机动车。首次要求电动自行车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瞭望。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人行横道最右侧通行。
要求企业优化平台算法 保障合理配送时间
《管理规定》同时对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等民生行业的企业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压实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针对因配送考核机制不合理导致驾驶人超速、冲红灯的问题,《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应当优化改进平台算法,保障合理的配送时间。
同时,要求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换电安全教育,利用技术手段对超速、冲红灯、驶入禁限行区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提示、干预和管理。
鼓励电梯安装监测预警 减少火灾安全隐患
废旧蓄电池及线路老化、破损,是电动自行车火灾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之一。
《管理规定》新增条款中,明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免费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并主动将检测结果如实告知使用人”,以及“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鼓励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监测预警系统”。
厘清管理乱象 设置停放充电指引
针对停放秩序和充电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管理规定》明确了停放点设置的部门责任。
一方面,要求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和充电规范化指引。另一方面,要求各区政府统筹组织行政区内道路电动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及时向社会公布。
《管理规定》还完善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措施:
针对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园区、商业、办公、医疗机构、住宅小区及大型公共设施等重点场所,明确应当依法设置集中停放场所。
加强城中村、老旧小区、商业、办公、医疗机构等区域充换电设施建设,以及存量设施合规化改造。
压实物业服务人责任,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停放、充电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反馈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或将意见发至yangch@sf.sz.gov.cn。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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