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本单位全职工作,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2)属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的人员,下同);
(3)属于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
2.职工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3.职工在本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退休返聘、外籍人员、市外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单位提供完税证明。下同);
4.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入住人才住房之日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6.职工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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