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电动车未登记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3.污损、遮挡号牌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500元罚款。
4.违反限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规定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
5.违规停放
①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②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以及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或者充电。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蓄电池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几年11月1日起实施)
6.多次违规
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5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温馨提示
关注【深圳城事攻略】微信公众号,发送消息【电动车】获取深圳电动车回收置换点查询入口、办理指南;电动车上牌办理入口、指南、相关问答
相关阅读推荐
【上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