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请人条件
1.非深户配偶若要作为计算面积的共同申请人,需持有效居住证即可。非深户未成年子若要作为计算面积的共同申请人,不需要居住证
2.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 (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3.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本市户籍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5.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均未享受住住房房保障优惠政策,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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