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家庭户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新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现将《深圳市居民家庭户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居民家庭户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居民家庭户生活用水定额调整,根据《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并且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家庭户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的申请、审核、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家庭户生活用水定额调整工作;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供水企业开展居民家庭户生活用水定额调整活动。
市、区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各自供水区域居民家庭户生活用水定额调整工作。
第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户,家庭实际居住人口每增加1人,可以在各阶梯水量基数上分别增加5立方米/户·月。
第五条 供水企业向居民家庭户抄表的周期不足或者超过一个月度的,该周期内的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居民家庭户的月度用水定额及抄表周期天数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家庭户中,在供水企业开户、登记的开户人或者开户人委托的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定额调整申请。申请人可以持申请材料到供水企业营业厅或者通过供水企业指定的网上渠道办理手续。
供水企业应当提供用水定额调整网上申请渠道,方便申请人申请办理定额调整手续。
第七条 居民家庭户申请调整用水定额,须如实填报《居民家庭户用水定额调整申请表》及《真实性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户人身份证;
(二)户内所有实际居住人身份信息材料:深圳户籍居民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中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深圳户籍居民应当提交身份证及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凭证(居住登记查询凭证上的住址应当与用水地址一致)。
非开户人本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开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水定额核定工作,并以电话、手机短信、信件、互联网客户服务平台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数种告知申请人核定结果。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以月为单位申请定额调整有效期,单次申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经核定调整的用水定额自核定后的第一个抄表日起生效。
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居民家庭户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续期申请承诺书,进行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到期后用水定额自动恢复至标准定额。
有效期届满前60日,供水企业应当以电话、手机短信、信件、互联网客户服务平台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数种,告知申请人申请有效期到期情况。
第十条 每位居民只能在一个用水地址享受用水定额调整政策。
居民在新地址享受用水定额调整政策的,供水企业应当将该居民的身份信息从旧地址中调出,相应变更旧地址用水定额,并通知原申请人。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居民家庭户用水定额调整信息共享系统,并根据居民申请对用水地址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户应当对用水定额调整申请的真实性负责。在用水定额调整的有效期内,实际居住人或者实际居住人数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供水企业,并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和定额调整手续。
供水企业有权核查居民家庭户内用水人数变化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重新核定居民家庭户用水定额。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发现申报信息不实,或者实际用水人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根据承诺书撤销核定的用水定额,并可以根据承诺书追溯计算水费,对于水费差额按欠缴水费情况处理。出现前述情形的,供水企业可以根据承诺书在1年内不予受理该居民家庭户的用水定额调整申请。
第十三条 居民对供水企业核定的用水定额或者撤销核定的用水定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所在地的区水务主管部门投诉。
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执行区水务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未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的,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集体户居民申请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的申请流程及责任承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居民家庭户用水定额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水务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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